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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粤教继函〔2018〕46号)要求,为做好我县2018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一)、认定范围

1.2016年5月31日以前入学,符合申请直接认定与所学专业、学段相对应教师资格的全日制幼儿师范学校师范毕业生(含应届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毕业生(含应届毕业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博)士。

2.持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新丰户籍或人事(劳动)关系在新丰(“人事(劳动)关系在新丰”是指申请人的人事档案挂靠在县内人才机构,或在新丰工作且与聘用单位签订聘期在一年及以上的聘用合同并能同时提供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最近6个月及以上由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

1.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应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3.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粤教继函〔2013〕1号),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4.普通话水平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三)、认定时间

1.网上申报(9月11日至9月19日)

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如实填写教师资格认定信息,并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其中:

(1)持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申请人选择“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

(2)其他申请人选择“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

2.受理认定(9月20日至9月30日)

教育局认定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认定材料进行现场审核和网上确认,并于 10月23日前完成所有数据审核和生成证书编号。

(四)、提交材料

申请人员须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向本人户籍或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供以下教师资格认定相关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和学历鉴定证明。学历鉴定证明可以是《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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